地質法通過 地質敏感區將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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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6日電)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地質法,經濟部可依法進行全國地質調查,並公告地質敏感區,相關調查內容每5年需檢討1次。

院會同時通過附帶決議,要求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應於3個月內,就全國現有政府重大建設及公共設施,公布是否位於地質敏感區,並由相關單位儘速研提因應對策與補強措施,讓各項工程建設達到避災或減災的功效。991116

妨礙地質調查 最高罰50萬

(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6日電)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地質法,經濟部可依法進行全國地質調查,並公告地質敏感區。民眾規避、妨礙或拒絕地質調查者,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、50萬元以下罰鍰。

經濟部民國85年即研擬地質法草案,93年三讀通過,但馬上就被立委復議,到第 6屆立委任期結束,地質法草案都無法走出立法院。第 7屆立委上任後,行政院重新提出地質法草案,日前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時,公布地質敏感區的阻力還是很大,不少立委認為,敏感區一公布將帶給民眾恐慌,草案再度被擱置。

今年4月間,國道3號發生走山事件,地質法草案立法出現轉機,政府部門、朝野黨團都要求儘速三讀通過。

根據三讀通過的地質法規定,經濟部應辦理全國地質調查,調查內容包括全國基本地質調查、全國資源地質調查、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等,調查內容每 5年應通盤檢討1次。

相關調查結果經濟部應彙整及管理地質資料、建立資料庫,並定期主動公開或依人民申請提供資料。有關地質敏感區的劃定、變更及廢止,經濟部應設立地質敏感區審議會,審議會專家成員不得少於1/2。

對於被公布為地質敏感區內的現有土地,如果土地受管制時,相關補償規定將從其法令規定辦理。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,要求法案通過後半年內通盤檢討相關補償配套,必要時並調整。

主管機關因為可能發生地質災害、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,得派人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地質調查或災害鑑定,土地所有人、使用人及管理人不得拒絕、規避或妨礙,否則可處10萬元以上、50萬元以下罰鍰。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,應經該用地主管機關同意。

此外,政府機關、公營事業機構、或接受政府補助或獎勵的機構、團體、學校、個人進行地質調查後,需提供主管機關,並於一定期限內保存原始地質資料;主管機關得通知地質資料所有人提供原始地質資料,並給予適當補償。屆期未提供者,可處1萬元以上、5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
院會同時通過多項附帶決議,包括要求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應於 3個月內,就現有政府重大建設及公共設施,公布是否位於地質敏感區,並由相關單位儘速研提因應對策與補強措施,讓各項工程建設達到避災或減災的功效。

院會也通過另一項附帶決議,要求位於地質敏感區內的各級學校、公立醫療院所、公路、橋梁及電廠等,具有維生需求的重要建築或設施,應於公告日起 3年內,由各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,進行評估與補強。991116

(圖為4月25日國道三號走山搶救現場,中央社檔案照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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